旧有大夏律法,历经数百年,早已陈腐不堪,充满了等级特权,官吏上下其手的空间极大,且重农抑商,对民间经济活动束缚严重,根本无法适应北疆如今蓬勃发展的局面,也与张枫追求的“高效、公平、强盛”的目标背道而驰。
于是,在张枫的亲自主导下,由新任律法司牵头,汇集了部分投诚的明法吏员、军中通晓文墨的军官(经历过扫盲教育),甚至还包括了几位被北疆新气象吸引而来的法家学子,开始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法典编纂工作。
张枫并未完全照搬现代法律条文,那太过超前,与时代脱节。他采取的是“旧瓶装新酒”的策略,以北疆总督的名义,颁布一部适用于北疆三州的特别法 —— 《北疆律》。
历时数月,几经讨论修改,这部承载着张枫意志的新律法终于编纂完成,并以镇北侯、总督北疆军政事张枫的名义,正式昭告三州!
这一日,北疆各州府县城门、市集等要处,都贴出了加盖着镇北侯大印和总督府关防的《北疆律》全文告示。官吏在一旁敲锣宣讲,引得无数民众、商贾、士子驻足围观聆听。
《北疆律》开篇明义:“为保北疆安宁,促民生息,彰善瘅恶,特颁此律。凡在北疆之民,无论军、民、工、商,皆需遵行。”
其内容相较于旧法,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,几个核心原则如同惊雷,震动着所有听闻者的心神:
其一,律法面前,人人平等(相对)。
律文明确规定:“凡触犯律条者,依律论处,不得因身份、官爵、贫富而有所迥异。”这并非绝对的平等,它承认了爵位、官职能带来的某些司法特权(如“八议”的变通保留,以适应这个时代),但却极大地限制了这种特权的滥用,明确要求“勋贵犯法,与庶民同罪”需由总督府乃至镇北侯亲自审定,并强调了官吏犯法,罪加一等!这意味着,豪强子弟、军中悍卒,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肆意妄为,欺压平民。仅此一条,便让无数底层百姓热泪盈眶,看到了青天!
其二,严格保护私有财产。
“民有私产,田宅、牲畜、钱粮、工坊、货殖,受律法护卫,非依律不得侵夺。”律文详细规定了财产权的归属、继承、交易规则,严禁豪强巧取豪夺,严禁官吏摊派勒索。这对于刚刚获得田地的军户、垦荒的流民以及苦心经营的商人来说,无疑是最大的定心丸。他们辛勤劳作积累的财富,第一次得到了如此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其三,鼓励商业,规范契约。
《北疆律》专设“市廛”、“钱债”等篇,一改旧法抑商、轻商的传统。“凡自愿立契,合乎公序,皆受律保。违约者,依契追偿。”它承认并保护商业契约的合法性,简化了商业纠纷的审理程序,对欺诈、垄断等行为进行了界定和惩罚。同时,律法明确了商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,杜绝了官吏的随意加征。这让往来北疆的商人们欣喜若狂,意味着在这里做生意,有了更清晰、更公平的规则可循。
其四,量刑法定,程序规范。
废除了许多旧律中模糊不清、易于操作的“口袋罪”和“比附”制度,强调“罪刑由律定,不得臆断”。规定了案件的审理、上诉流程,限制了刑讯逼供,虽然还无法完全杜绝,但已极大改善了司法环境。
其五,军法严明,赏罚有度。
将枫家军的各项条例,如《十七禁律五十四斩》等,经过整理修订,正式纳入《北疆律》的“军律”篇,使其不仅约束军队,也明确了军民纠纷的处理原则。
《北疆律》的颁布,在北疆引起了巨大的反响。
普通百姓拍手称快,尤其是那条“律法面前相对平等”和保护私产的规定,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了何为“公道”。
商贾们奔走相告,视北疆为经商乐土,吸引了更多商人携资而来。
就连许多读书人,在仔细研读后,也不得不承认,这部律法虽然在某些地方“离经叛道”,但其体现出的“法治理性”和对民生经济的重视,远胜腐朽的旧法。
当然,也有一些旧既得利益者暗中不满,但在枫家军的铁血震慑和张枫的绝对权威下,无人敢公开反对。